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吗?
这个问题,如果地方没有特别明确的情况下,是非常有争议的;产生争议的根源在于此等“老人家”跟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即使地方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可能出现不同的理解与判决。
闲话少说,直接分享判例。
广东省高院(2019)粤行再3号行政判决书
本院再审认为,……(三)关于吕某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问题。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从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
其次,就本案而言,吕某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属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未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且目前亦不足以认定其在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调查认定,吕某系遭受交通事故,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其本人并不负有事故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见,吕某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深圳市人社局基于本案的具体事实认定吕某为工伤,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维持。
广东省高院(2016)粤行申1170号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以陈某发生事故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定其死亡不属于工伤是否合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本案中,陈某于1953年7月11日出生,2013年2月进入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西樵K针织印花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6月22日8时35分许,陈某在原审第三人车间工作时突然摔倒在地,经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陈启明(陈某儿子)向被申请人南海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由于陈某发生事故时已年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南海区人社局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佛南人社不认工(2015)2168号工伤认定决定,以陈某发生事故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符合上述规定。一审判决驳回陈启明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陈启明认为一、二审判决错误的再审申请意见,理由不成立。
浙江省高院(2017)浙行终797号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现行法律只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作出了规定,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没有作规定,不能因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否定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实质上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因其名称不同就排除在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之外。故原审第三人杨四清与上诉人之间的聘用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杨四清系上诉人的职工,其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杭州开发区管委会基于其查明的事实,认定杨四清案涉伤害为工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上诉人请求改判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附:(2014)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十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否支持?
答: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接受单位聘用的,其与聘用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劳动者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而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且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
我们建议,对于“老人家”,用人单位应为其购买商业保险,以转移工伤风险;而商业保险,尽量购买“雇主责任险”,不要买“普通意外伤害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