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可以裁掉哪些员工?

2020-06-30 admin 1412

裁员,可以裁掉哪些员工?

【核心观点】

1. 管理角度,对于能力不强的、态度不好的或者与岗位要求不匹配的员工,用人单位基本上都会优先将其裁掉。
2. 法律角度,用人单位不得优先裁掉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如优先裁掉此等员工,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每月以报销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固定标准的交通费、午餐费与通讯费,其性质属于补贴,应当计入员工的工资收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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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判例】

原审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三类人员,即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肖某与B公司签订有自2012年7月15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现B公司将肖某裁减掉而留用财务部另一名签订有两年期劳动合同的员工及人事部另一名刚入职的员工,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B公司主张肖某的工资高于另两名留用的员工,其因常年亏损而没有实力留用高薪人员,但低薪人员并非法定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且B公司也无证据表明其有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通过与肖某协商降低工资等方式来留用肖某。因此,B公司与肖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其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肖某支付赔偿金。B公司每月以报销形式支付肖某交通费、午餐费与通讯费,每日的交通费和午餐费标准固定,每月的通讯费金额固定,故原审法院采信肖某的主张,认定这些费用系补贴,应当计入肖某的工资收入中。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依照法律规定,优先留用三类人员,被上诉人担任财务经理兼人事经理,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优先留用条件。现上诉人裁减被上诉人,而留用财务部一名签订两年劳动合同的员工及人事部一名刚入职员工,且该两名员工并不符合优先留用条件,故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因长年亏损,被上诉人属于高薪人员,上诉人无力留用。对此,依据法律规定,低薪人员并非法定的优先留用人员,而且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其曾与被上诉人协商以降低工资来留用被上诉人。据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关于赔偿金数额,鉴于上诉人每月以固定报销形式支付被上诉人交通费、午餐费、通讯费,该些费用应计入被上诉人的月工资收入。原审法院据此计算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的赔偿金差额,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摘录于上海市(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12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