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观点:不可以!
福州市(2019)闽01民终2420号判决书
本院认为,……就本案而言,蔡某就职的岗位系“文案策划”,在Y公司的招聘启事中并未对婚姻状况有要求,且没有证据证明蔡某的婚姻状况与履行岗位职责有关联性,蔡某隐瞒婚姻状况的行为不构成欺诈。退一步说,即使因蔡某隐瞒婚姻状况违背了Y公司的真实意思,但其真实意思亦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作出就业歧视行为,Y公司据此主张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无效或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广州市(2018)粤01民终12990号判决书
本院认为,……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的信息,劳动者即使未如实说明,也不能认定为构成欺诈。……本案中,M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招聘时对林某的婚姻状况有明确要求,且本案林某应聘的岗位为人事行政,婚姻状况不是其工作能力的影响因素,也不是林某从事人事行政工作的必需条件,M公司也未提交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证明林某隐瞒已婚的事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故M公司以林某入职时“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辞退林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M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林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深圳市(2016)粤03民终20674号判决书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应属劳动者的个人隐私范畴,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隐私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劳动者无向用人单位报告的义务。……D公司提供涉案规章制度即使经民主程序制定,其有关员工应及时报告怀孕计划及怀孕情况,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规定,既侵犯了女职工的个人私隐权,又变相限制女职工的就业及劳动权利,违反《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上海市(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034号判决书
本院认为,……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原告因担心就业压力虚报个人生育状况不构成欺诈,故对被告单位以原告在签订劳动合同、填写求职申请表及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对生育状况做不实陈述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