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明案情】
2014年6月,王小花经熟人介绍进入均悦公司,从事财务出纳工作。2015年4月29日,王小花利用QQ和均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的QQ号进行沟通时,陈海的QQ号要求王小花向户名为“张X伟”及“深圳市鑫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分别汇款8万元及125000元。王小花接到QQ指令后,随即拨打了陈海的电话,陈海未接听电话。王小花通过QQ询问陈海的QQ为什么不接听电话,回复称一直在开会,并再次要求王小花汇款。王小花随即向上述两个账号汇款共计205000元。随后,陈海的QQ要求王小花向另外一个账号汇款,王小花心生怀疑,即数次拨打陈海的电话,接通后,陈海回到均悦公司,发现陈海的QQ还在和王小花的QQ联系,双方确认陈海的QQ被盗。当天,王小花向公安部门报警,次日,济公安部门以诈骗案立案侦查,该案现仍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2015年7月,因双方就上述损失的承担问题未协商一致,王小花从均悦公司离职。
2015年11月27日,均悦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王小花赔偿均悦公司经济损失205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均悦公司的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一审阶段】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劳动者职务行为的风险也应当由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单位承担,但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本案中,王小花作为公司出纳,在接到他人冒用总经理陈海的QQ发布的指令后,拨打陈海的电话予以核实,在陈海未接听电话的情形下,其汇出涉诉款项存在过失,并给均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王小花应对其为均悦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均悦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为财务人员培训,并严格遵照规章制度执行等手段规避经营风险,而不应在出现损失后,将经营风险全部转移给劳动者。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由王小花承担2万元的赔偿责任为宜。
【二审阶段】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用人单位创造经营效益,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因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故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亦应承担经营风险,而不应将经营风险全部转移给劳动者。因此,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的风险也应当由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单位适当承担。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小花作为公司出纳,在接到他人冒用总经理陈海的QQ发布的指令后,未经核实即汇出涉诉款项,给均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对此王小花存在一定的过失,其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均悦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亦应当通过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为财务人员培训,并严格遵照规章制度执行等措施来应对、规避经营风险。因此,本案综合考量损失的大小、景华公司在监督管理上的过失、劳动者的收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黄玉玲承担2万元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本案例根据(2017)鲁01民终1122号民事判决书整理。